(3) The resolution of the Company or its holding company at the general meeting of the Company or its holding company to consider the arrangement or transaction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Director, substantial shareholder or person connected with such director or substantial shareholder, as the case may be, abstaining from voting on the resolution whether or not to approve the arrangement or transaction. 公司重組或轉移決議案,董事或大股東或與他們有聯係者不准投票表決。
(5) The Court may, on the application of any member or director of the Company, restrain the Company from carrying into effect an arrangement or transaction in contravention of subsection (1).
法庭可以在公司股東或董事提出申請,(違反上述情況下)禁止公司執行重組或轉移決議案
(6) A director or substantial shareholder of a company or its holding company, or a person connection with such director or substantial shareholder, in whose favour the Company carries into effect an arrangement or transaction and who knows that such arrangement or transaction is carried into effect by a company in contravention of this section, or a director who knowingly authorized the Company to carry into effect such arrangement or transaction, in contravention of this section, shall be guilty of an offence against this Act. 董事或大股東或與他們有聯係者,執意推行或授權進行(違法的)重組或轉移決議案,即為觸犯法令。
Penalty : Imprisonment for seven years or two hundred and fifty thousand ringgit(RM 250,000) or both 處罰:7年監禁或罰款25萬或兩者兼施
9 条评论:
商聯控股常大特大倒數13日-核心董事的垂死掙扎!
商聯控股董事(核心)有重要事項宣佈?你又促請股東注意可能影響你(股東)的利益,消息那麽靈通?嘻嘻!核心董事閉關那麽久,外面聲討聲震天如雷,只是猜測他們可能的宣佈如下:
(一)宣佈決不妥協強硬對抗,所有計劃照常進行,批評者法庭見面!
(二)宣佈取消特大和收回回資削資特別決議,條件為換取常大所有決議案通過。
(三)兩位核心董事顏清文(實權顧問)和林源德(董事主席)即時辭職。
不知道准不准確?核心董事覺察到大勢已去,很可能採取棄卒保帥的方法尋求體面下臺。如果是這樣,個人去留倒很容易決定,他們留下的攤子(商聯和帝沙的股權和其他問題)很棘手。無論如何,他們的離去,對於全面解決商聯風波走出正確的第一步,記得,是第一步而已。
如果核心董事決心與異議一方(陳凱希為首的小股東和商聯會)展開較量,力求保住他們在兩間控股公司的巨大利益。除了在常大中面對排山倒海的詰問,董事選舉中過關根本上很困難。此外特大回資削資特別決議尋求通過,有公司法令132E(3)限定董事(存在利益衝突的)不得投票,這種情況下絕對無法取得四分三的合法票數。核心董事應該清楚認識到,這種情況下他們要突圍而出,只不過是一種無謂的掙扎。
以下不厭其煩回答的論據:
“帮那些投资二十五年的股东解套”
不要拿這種招數當作幌子了,要解套其實有很多方法,回資削資就像割下商聯控股的一塊肉充飢一餐,説不定吃不飽還得賠上商聯控股的老命。
(其他的理由,老股東上面說了多囘,不然就參考今天陳凱希發表的《致股東書-告別民族事業的祭文》,不要盲目的捧核心董事的天真言論)
“指他们不费一分一毫得到商联帝沙及商联控股的股份”
哈哈,沒有不費一分一毛,不過是很輕微的代價而已。
“林爱益是小股东监督机构的负责人及股东如有任何疑问,可以联络他......”
小股東監督機構的負責人都是不諳華語的,林爱益用華語為股東解說該機構的角色,他也促請小股東若有股東授權書,必須交到該機構手中。這種做法得到該機構的同意,這有什麽不對呢?
“华总的头头。身为商联控股的董事,却在外面叫董事部解释商联控股的事情”
你看,老股東爲何稱呼那些人為核心董事?就是要把商聯控股的普通董事劃分出來,普通董事其實跟挂名非執行董事沒有兩樣,林玉唐站出來與核心董事划分界綫,屬於明智之擧。這也就是說,當年那幾個人修改商聯控股章程,特別設立實權董事小組容納核心董事,果然有不可告人之秘密。
当年如果沈慕羽当选华总会长,华宗今日一定会有不同风景!谁击败他不重要,反正令人失望!华总是一个代表全体华人的总机构。它涵盖各阶层、各领域、各行业、各乡团、各文教团体、各华基政党(包括执政成员党与反对党)以及所有无组织个人。
华总会长这职位,并非一般成功商人就可担当。他必须是德高望重,受到全体华社尊敬的人物。
林玉唐身为华总会长,他在大选时,表态支持执政党。那是一件很糟糕很丢脸的事!
发生这样的事,显然是不知道自己是在什么位置,不知道应做与不应做的事,该说不该说的言论!
华总在华社中的地位,其实是高于华基政党,高于马华商联会及文教团体。但是如果他的组织领导人是一些草包,那就形同虚设!无此机构更好!这一次商联控股的内斗,林玉唐居然站在兴风作浪的小人一边,支持陈凯希等人反对商联控股推行的“资金回退计划”。更令人费解的是,林玉唐本身是商联控股的董事,他居然反对自己的公司的决策。那是天大的笑话。
具有一般常识的人,都会知道,在此情况下,林玉唐瑛辞去商联董事职。要不然就应全体董事一道支持董事会与928的决案!
更糟的是,华总还与陈凯希联办什么商联控股失控大会!
显然林玉唐是搞不清楚状况!不知华总是怎样的一个机构、不知华总会长应如何引导华社团结,为华社整体争取权益!反而伸手去搅局,分裂华社!
还有,假设有一天陈凯希等人,真的起诉商联控股,林玉唐身为董事之一,他究竟是诉方或是辩方?是原告还是被告?
华总是华人最高的民间代表机构。其会长应该领袖群伦,领导华人走出政、经、文、教各领域的困境。但现任会长林玉唐完全没有做到这一点,是失责的华总会长。
以华总会长之尊,如果华团内部出现纷争,林玉唐应该站在制高点上积极进行调解,使争端获得圆满的解决。
但林玉唐不愿当裁判,反而变成球员,拿着华总会长这个金字招牌当作护身符,不断介入华团内部的纠纷;前有福联控股事件,后有商联控股风波,林玉唐都以华总会长的身份介入,使争端变得复杂和更加难以解决。
在商联控股的纠纷中,林玉唐除了是华总会长之外,本身也是商联控股的现任董事,但他却“追随”陈凯希到处做“Road Show”,与陈凯希一样发表不实的言论,企图误导公众人士。
更可笑的是,身为商联控股董事的林玉唐,抨击身为商联控股董事的林玉唐,自己在骂自己!
林玉唐顶着华总会长的光环在力挺陈凯希。但据所知,林玉唐这样做,并没有得到华总理事会的批准,也不曾在华总的任何会议上讨论过。
因此,华总的理事们,各州中华大会堂,以及华总在全国各地的几千个属会,应该追究林玉唐的这种不当做法,以免华总这个机构受到陈凯希利用。
陈凯希挟持华总与商联会
在中国的三国时代,曹操是著名的奸雄,他“挟天子以令诸侯”。他只是挟持汉献帝一个人,就能号令天下,成为当时中国事实上的统治者。
马来西亚出了一位不让曹操专美的英雄人物陈凯希,而且他比曹操更了不起,因为在商联控股事件中,他挟持了华社的两大机构华总和商联会,让华总会长林玉唐和商联会会长钟廷森为他站台。
陳老板的狐貍尾巴終于露出來了。
商聯客的預測如果準確(我想以他亂猜的紀錄,這次我看十發十不中),核心董事垂死爭爭扎,最后是大勢己去,黯然退出商聯控股。
舊的出,新人進。鐘廷森當上董事主席,陳老板任董事經理,林玉唐當顧問。不過,鐘廷森不是董事。他要當董事,必得先當股東。成了董事,才能被選為董事主席。
哈!陳老板捍衛小股東的假面具,終于在他那篇“告別民族事業的祭文”保不住了。
他說要保留29%火種,侍燎原。陳老板當然不會為區區小利所動,他要大的東西。
你看,他說“繼續堅持在商聯帝沙中保留29%股票作為振興商聯控股的火種,無論今年、明年、后來,一概不通過所謂雙資方案,不讓商聯帝沙落入他人手上,并審時度勢,以此火種來扭轉時機。”哈!哈!妙妙妙,馬來西亞版的“毛氏兵法”,終于在這塊土地上光榮誕生了。
他說要重新回復商聯控股創立的原貌,這才是讓股東找到價值,并獲取更大民族利益的王道。這真是難得一見的奇文。
回到創立原貌是什么意思?只有5000萬令吉的繳足資金?顏清文當回董事經理?當然,黃文彬已經過世,接棒董事主席的林源德沒辦法啦,只得留任。所以,陳老板的左手不知右手干甚么事。
後面幾句,不知所云。甚么價值?甚么是更大的民族利益?還有王道也出來了。到時極可能是陳老的霸道,不是王道。難道陳老板要稱王,才有王道之說?
陳老板的祭文不錯,可以當小學生寫作的反面教材。華社現在真的需要這樣的奇文。
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陈凯希为何那么急?动作多多,不停地轰炸?林玉唐为何一再强调商联控股应遵循“传统”,商联控股董事主席一职应由商联会会长出任?丹斯里钟廷森为何又会紧跟着陈凯希的指挥棒走?
一名是华总会长,一名是商联会主席,身居高位的这两人,竟然没有主见,是着了魔那样跟着“唐吉诃德”陈凯希团团转。全体观众都看傻了眼!
你们在台上演戏,出场多了,你们的真正嘴脸,终究会露出来的!
说穿了:你们想夺取商联控股控制权!
1. 反对“资本回退计划”,即是担心29%商联帝沙股权分散至全体股东后,他们即使控制了商联控股也无所作为。
2. 钟廷森也想担任商联控股主席,若能如愿以偿,他便是商联会与商联控股两机构领导人。他便可在商界、政界享有更高地位。在国外也享有更大的商议地位,享有更大的发言权。
三人互相利用,互相配合。到时必能被天下一统。哈哈哈!
老股東
路人
发表于: 星期五 25, Jul 2008 6:58 pm 标题: 顏清文等快要無條件投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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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幫的跟班加起來總共13人,全部都是董事兼股東,在囘資削資特別議決放棄投票權,就是證明
他們理虧心虛,怕觸犯法律(1965年公司法令132(E)3節)!
如果8月6日該條特別議決不能以75%贊成票通過,請這13人即刻下臺,因爲這也等於一項不信任動議!
商聯控股風波
削資及回資建議
13董事放棄投票權
中國報夜報網絡新聞
(吉隆坡25日訊)商聯控股13名董事宣佈,決定在8月6日特別股東大會上,對特別表決議案,即通過資本削減及資本綜合而執行的資本回退建議,放棄投票權。
商聯控股13名董事今日發表聯合聲明指出,他們決定放棄所擁有的共逾14%股票投票權,並交由其他股東決定是否通過這項建議。
聲明指出,雖然律師團認為身為董事兼股東的他們也有權利可對這課題投票,但他們認為,應該接受及尊重其他股東的選擇。
商聯控股13名董事是于今日召開記者會,發表有關聲明。
記者會是以商聯控股顧問丹斯里顏清文為首,其他12名董事為丹斯里林源德、拿督陳法盛、拿督祝聖才、李錦新、張國梁、楊耀才博士、張福財、繆進新、葉福安、拿督陳活權、拿督吳佐任及賴帥清。
其他在場者包括代表律師李苙閥、陳思源及張勝祥。
深感痛心
聲明指出,過去一年的商聯控股風波,有許多對他們不公平及不確實報導,其中資本回退建議已被有心人扭曲,對他們進行污衊,他們因此深感痛心。
他們指出,自去年9月28日常年股東大會過后,股東陳凱希(捍衛商聯控股股東權益籌委會發起人),一直製造爭端,針對資本回退建議課題大作文章。
“陳凱希不斷污衊我們13人,胡說資本回退建議對小股東不利,祇對大股東有利;事實上,資本回退建議讓所有股東按時持股比率公平分配公司的投資成果,對大小股東都無偏袒。
“我們在本月1日的致股東書中已說明,為何建議將商聯控股擁有的商聯蒂沙股份退還股東。我們認為商聯控股經過25年的發展,今天是把投資成果回退給股東的最好時機,讓每位股東都獲取最大利益。”
聲明指出,倘若上述決議案在8月6日特別股東大會上不能獲得出席股東大會的75%股東贊同,那么一切將保持現狀,即是商聯控股營運將照舊,全體股東照舊擁有公司股票。
對小股東更好
顏清文:無關壓力
商聯控股董事會否認在壓力之下,放棄在8月6日特別股東大會特別議決案的投票權。
該董事會強調,一切有關商聯控股所引起的各項疑問,都會在8月6日之前召開的記者會,作出總答覆。
商聯控股顧問丹斯里顏清文以“不是壓力,顏清文從來沒有受過壓力”,來形容13名董事棄權投票的決定。
“我們講民主程序,既然有人有這樣的意見,就交回給小股東決定。過去也有很多小股東要求把錢分掉,都已經25年了,很多小股東已經老了,等不及了。”
顏清文在記者會上,被詢及商聯控股董事是否因壓力而放棄投票權的問題時,這么指出。
他說,大股東放棄投票權可能導致小股東也放棄投票權的問題,是一個主觀性問題,一切交由小股東決定。
小股東自行決定
“我們覺得對小股東好,但是有人認為不好,錢是他們的,這由他們決定。”
顏清文指出,董事會是要讓所有股東知道,董事會放棄投票權,小股東就要作出本身的決定。
“以比率而言,我們是大股東,但我們交由小股東決定,這是陳凱希(商聯控股捍衛小股東權籌委會發起人)要求的公平。”
商聯控股董事丹斯里林源德強調,董事會將在8月6日之前,針對商聯控股引起的疑問,作出總答覆。
他說,今天召開記者會的主題是要宣佈董事會放棄在8月6日的特別議決案投票權。
商聯控股常務董事拿督祝聖才指出,董事會是以小股東的利益為出發點,因為小股東的錢被綑綁25年,董事會希望能退回錢給小股東,唯董事會用意被歪曲了。
“如果股東覺得要分,就分錢,如果不贊成分錢,就投反對票,沒有所謂的大股東吃小股東的問題。”
我發覺一個現象,你們這些商聯控股核心派的文人槍手從不在晚上發貼的,怕鬼末?還是治安不好早早回家睡覺?
你們根本不夠敬業樂業,如果我是顏老闆,早就炒了你們!
哈哈!
及時評論-13名董事結盟兼放棄特大投票-華資控股法治緊急煞車?
7月25日平地一聲雷,顏清文為首的13名商聯控股董事兼大股東,宣佈放棄在特大(8月6日舉行)的投票權,引起不小的回響。
難道他們在實行兵法中“置之死地而後生”的高招?看來又未必。其實一語道破,有關人士怕執法單位檢擧,面對坐牢罰款“晚節不保”的處分,不得已之下才作出放棄投票的決定,來得好狼狽!
13名董事的做法,印證會計師周芝簡首先提出的看法真確,即董事兼大股東在特大(有利益衝突時)不可投票,否則就是觸犯法令。根據1965年公司法令132E修正條款(見附錄1)明文規定:
公司重組或轉移決議案,董事或大股東或與他們有聯係者不准投票表決。
乾脆取消特別決議才對
沒有一個董事局在每票必爭情況下,願意放棄任何投票權,商聯控股又豈能例外?
疑點逐一點破如下:
1.)發佈會上三位律師在場護駕,全程發言小心翼翼,可見得與法律條款有關。
2.)不准媒體提出其他質問,説是“模糊焦點”,理由非常牽強。
3.)爲何不在發常大特大通告時宣佈棄投意願?肯定是另有因由。
4.)這個因由最近才覺察,雖然現在做出糾正,但一切已經太遲。
5.)顏清文等在當場只是自圓其説,對於棄投出發點缺乏説服力。
6.)出席的媒體感覺在場主角有難言之隱,似要強迫接受安排好的訊息。
7.)如果真是聽取小股東意願,乾脆取消不受歡迎且另有目的的(回資削資)特別決議才對!
商聯控股與商聯會全面對抗
無論如何,這次13董事棄投聲明,可以詮釋為:
1.)到頭來核心董事明白法律利害關係,可惜他們過去執迷不悟犯下許多法律錯誤。
2.)13董事鮮明旗幟造勢結盟建立山頭,以對抗日益膨脹的不滿力量。
3.)商聯控股與商聯會大對抗局面產生,董事如宋兆雄、林玉唐、林錦勝、葉健超(商聯會屬會會長)正式被排斥在主流外!
4.)放棄投票后若果不通過特別決議案,可以怪罪其他方面不願股東脫套。(塞死貓)
5.)種種不利情況下,13董事目標轉爲在常年大會中保住董事地位爲重。
6.)證明顏清文為實權董事,身為13董事的代言兼領導人物,以顧問身份牢牢控制商聯控股。
7.)小股東監督機構和捍衛權益籌委會發揮作用,加上商聯會和華總連成一氣,董事部對此投鼠忌器不得不遵從法令。
結論:
商聯控股13名董事,對於公司法令有所畏懼而來個緊急煞車,徒然淪爲華社的笑柄。如此對法律(公司法)掌握不精、行動草率和后知后覺,如何能寄望他們將商聯控股搞好?
小股東在常大特大屆臨時刻,要聆聼他們說商聯控股的未來前景,不是在特大法律小節上糾纏不清!漠視董事責任,遲遲不為各種疑問作答,這才是當公共企業董事者最大的詬病。與此同時,董事會處心積慮要通過唯一的回資削資方案,使到股東和一般人產生戒心,猜疑背後的議程和利益衝突問題,這種反應很正常,而且得到多數者的認同!
商聯控股黑箱作業由來已久,看來唯有通過常年股東大會更換董事班子,或是一般小股東必須考慮的選擇!
顏清文等在位達十年以上,這個期間產生無數風波不斷惡化,處理不好應該自動無條件放下董事位子,讓新血(例如現任商聯會會長)接手領導權力。莫要忘了,整個商聯控股風波,很大程度也因爲他們(顏清文和林源德等)的唯我獨尊傲慢自大,如今乘常大前夕早一點體面下臺,或者還能贏得黃花晚節!而其他的事端,就敞開大門很容易解決了!
附錄1:(網絡下載參考資料)
1965年公司法令S132E修正條文,于2007年8月15日開始生效:
(3) The resolution of the Company or its holding company at the general meeting of the Company or its holding company to consider the arrangement or transaction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Director, substantial shareholder or person connected with such director or substantial shareholder, as the case may be, abstaining from voting on the resolution whether or not to approve the arrangement or transaction.
公司重組或轉移決議案,董事或大股東或與他們有聯係者不准投票表決。
(5) The Court may, on the application of any member or director of the Company, restrain the Company from carrying into effect an arrangement or transaction in contravention of subsection (1).
法庭可以在公司股東或董事提出申請,(違反上述情況下)禁止公司執行重組或轉移決議案
(6) A director or substantial shareholder of a company or its holding company, or a person connection with such director or substantial shareholder, in whose favour the Company carries into effect an arrangement or transaction and who knows that such arrangement or transaction is carried into effect by a company in contravention of this section, or a director who knowingly authorized the Company to carry into effect such arrangement or transaction, in contravention of this section, shall be guilty of an offence against this Act.
董事或大股東或與他們有聯係者,執意推行或授權進行(違法的)重組或轉移決議案,即為觸犯法令。
Penalty : Imprisonment for seven years or two hundred and fifty thousand ringgit(RM 250,000) or both
處罰:7年監禁或罰款25萬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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